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公约

公约

本公约各缔约国,

确认: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展的途径之一;

(b)有必要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 要求;

(c)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条不紊地发展,并有必要考 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

(d)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若干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 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

(e)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 实施;

(f)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

(g)有必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发展中 国家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这样做的经济效果,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人 和保险;

(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i)有必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

(a)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活动应当得到公平分配;

(b)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的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主管当局应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

(c)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d)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