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除按本国境内实施的法律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国际多式联运货物:

在途中一般不再受海关检查,除非海关认为有必要保证海关负责实施的规章条例得到遵守。因此,海关当局在进出口点上一般只应检验海关印记及其他安全措施;

在不影响有关公共或国家安全、公共道路或公共卫生的法律规章的实施的情况下,不必履行用于过境作业的海关过境制度以外的任何海关手续或规定。

为了便利货物过境,缔约国:

如为启运地国家,应尽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证其后过境作业所需资料的完整、准确;

如为目的地国家:

(a)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海关过境货物一般能在其目的地的海关结关 ;

(b)除非其本国的法律规章另有规定,应设法在尽可能接近货物最后目的地 的地点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