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同时发生的原因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 或第十五条所指的任何其他人的过失或疏忽与另一原因结合而产生,多式联运经营 人仅对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可以归之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限度内负赔偿责任,但 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