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内: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表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定。
“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成文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