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发布机关 电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市场,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监管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 电力市场中被监管的对象包括电力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电力市场主体包括按规定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含独立配售电企业)和经核准的用…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实施下列监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经营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运营机构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监管用户在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二条 当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市场中止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时,电力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干预、中止的过程。 第六章 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市场争议: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处市场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查处: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如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的有关法规,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市场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监管。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域市场电力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相关版本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24)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2005)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