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情况;
有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文件;
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情况;
其他必要的信息。
国家关于电力工业的政策法规;
电源与电网规划的基本情况;
有关电力技术、安全、定额、质量、服务标准;
电力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电力市场的规章、制度、文件;
市场主体的准入、退出情况;
市场争议及违规查处情况;
其他必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