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电力供需状况、电价情况、发电设备利用小时等;

市场交易与市场干预、中止情况;

输电阻塞管理及辅助服务获取情况等;

市场运营情况评估及市场运行预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