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电力市场的有关法规,并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市场违规行为。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运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监管。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