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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管信息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披露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按季度、年度发布市场监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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