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市场主体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电力监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其退出的时间,并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销其注册;不同意其退出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电力市场主体在退出之前,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