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准入注册制度。经准入注册的电力市场主体方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的程序是: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