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场准入的程序是:

市场主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

电力监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于30日内批准,并书面通知市场运营机构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申请及其处理情况公告其他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