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规则情节严重的,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市场竞价。电力监管机构责令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程序是: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处罚决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停止市场竞价的时间及原因;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的整改情况决定其何时恢复市场竞价,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市场主体;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通知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停止及恢复市场竞价的决定公告其他市场主体;
电力市场主体在停止市场竞价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完成有关资料、信息、合同的转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