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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市场中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场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市场干预: 第二十二条 当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市场中止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时,电力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市场干预、中止期间,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并记录干预、中止的过程。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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