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