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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和管理。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的有关细则。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拟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配套… 第十三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修改的权限应当按照与规则制定的权限一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制定、修改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修改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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