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同时实施下列监管:

在各区域电力市场中的份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企业由于新增装机、租赁经营或兼并、重组、股权变动而超出市场规则允许范围,形成市场操纵力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执行市场运营机构调度指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