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查处: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

串通、操纵电力市场价格的;

市场运营机构违反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的;

提供虚假信息或不按市场规则提供监管信息的;

不能及时参与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

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