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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市场争议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市场交易发生争议时,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市场争议: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处市场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调解终结。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调解终结后,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查处: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如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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