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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域市场电力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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