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效有序运行,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根… 第二条 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通过项目合作,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符合《公约》、《议定书》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符合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在中国开展合作的重点领域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第五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明确各项目参与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在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过程中,中国政府和企业不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如果项目在申报时尚未确定国外买方,项目实施机构在填报项目申请表时必须注明该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为单边项目。获国家批准后,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转入中国国家账户,经国…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项目经专…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召开会议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作出是否出具批准函的决定。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的项目,从项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由经营实体提交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功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注册状况,在项目每次减排量签发和转…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过程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或当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受理、审批项目申请,以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处以与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相当的罚款,罚款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准函后,企业股权变更为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自动丧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资格,股权变更后取得的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减排量交易完成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交易额分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实施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伪造、涂改批准函,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实体是指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定和核证机构。 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4.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5.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6. 中国盐业总公司 7. 中国中材集团公司 8.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9.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0.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6.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7.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8.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4.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5.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铝业公司 27.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8.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3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32.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33.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34.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35.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36.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37.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8.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39.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41.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