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