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受理、审批项目申请,以及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