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减排量交易完成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交易额分成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项目实施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