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在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批准函后,企业股权变更为外资或外资控股的,自动丧失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资格,股权变更后取得的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