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处以与项目减排量转让收入相当的罚款,罚款收入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就地上缴中央国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