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接到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