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外的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项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项目实施机构的申请作出否定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