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本办法附件所列中央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转报的项目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