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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境保护…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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