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函;

组织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处理其他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