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主要履行以下义务:
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对外谈判,并签订购买协议。
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
按照《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签订购买协议的要求,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履行相关义务,并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的监督。
按照国际规则接受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在接受核实和提供信息过程中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情况。
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及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企业资质发生变更后主动申报。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减排量转让交易额。
承担依法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