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如下:

氢氟碳化物(H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65%;

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

硝酸等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10%;

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5%;

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

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转让交易额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