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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实体是指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定和核证机构。 第三十六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成。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项目2012年后产生的减排量,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才可转让,项目实施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财政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起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 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的中央企业名单 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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