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实现基金宗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按照社会性基金模式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 第六条 基金审核理事会是关于基金事务的部际议事机构。 第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第十三条 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十六条 基金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基础管理费支出。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基金与基金管理中心财务应当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五章 赠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赠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赠款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研究或者培训能力的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赠款应当提交项目申请书。赠款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称项目组织申报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或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赠款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赠款项目由项目组织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赠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处罚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金管理中心会同项目组织申报单位负责对赠款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赠款项目形成研究或者其他成果的,有关权益归属在赠款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22)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