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减排量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比例向指定账户支付国家收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