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以外币支付,但确需以人民币支付国家收入的,经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项目业主应当在取得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支付,汇率以结汇日现汇买入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