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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减排量,是指经国家批准,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减排量收入,是指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向项目业主或按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向减排量购买方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收入应当以减排量转让合同约定的币种取得。 第十三条 减排量转让合同由项目业主和减排量购买方签订。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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