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基金来源包括:

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收入中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

基金运营收入;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捐赠;

其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