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缓缴、少缴、不缴国家收入的,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