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从事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