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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中国气象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在第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原第三十六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赠款项目和有偿使用项目管理、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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