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有偿使用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是我国境内从事减缓、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业务的中资企业、中资控股企业。 第三十条 有偿使用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遴选、评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有偿使用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