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

在项目未获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基金不得为项目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