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
股权投资;
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
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
股权投资;
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
国家批准的其他方式。
基金以股权投资、委托贷款方式支持项目的,其年度累积金额不得超过上年末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另行规定。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项目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基金年度预算确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