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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经基金审核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规模、基金结余、基金运行情况以及基金管理中心的支出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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