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功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注册状况,在项目每次减排量签发和转让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签发和转让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