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意见,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作出是否出具批准函的决定。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的项目,从项目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同意批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项目,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的修改完善材料后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不同意批准的项目,不予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