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和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附件所列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申请,其余项目实施机构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附件所列中央企业名单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