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项目设计文件;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表;
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复印件;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登记表)批复复印件;
项目设计文件;
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